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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工法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颜某与魏某、魏某甲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某,魏某,魏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工法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颜某,女,1953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魏某,女,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魏某甲,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系鹤矿集团鑫鹿煤矿开拓区工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颜某与被执行人魏某、魏某甲继承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4)工民初字第290号民事调解书,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4)工民初字第2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艳辉审判员 :马立成审判员 :金志学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刘庆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