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民一初字第0114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民一初字第01143号原告:王某,女,1983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委托代理人:王教龙,安徽省寿县隐贤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1979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委托代理人:黄光安,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薇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刘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