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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桦民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雪敏与被执行人刘昌宏抚养费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敏,刘昌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桦民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李雪敏,女。被执行人:刘昌宏,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雪敏与被执行人刘昌宏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为申请执行人报司法救济,本案应当中止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2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桦甸市(2013)桦民一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孝民审 判 员  李逢珠代理审判员  张文亮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