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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即执字第190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执行案裁定书(3)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希秋,青岛密友鞋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执字第1904号申请执行人王希秋被执行人青岛密友鞋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执行人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劳仲案字(2014)第210号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李尚爱审判员  周学成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江世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