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1071号原告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邱发元,遵义县虾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和好为由,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 勇审 判 员 石 海人民陪审员 苟先远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