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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1071号原告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邱发元,遵义县虾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和好为由,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 勇审 判 员  石 海人民陪审员  苟先远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