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越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梁华与刘宏英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华,刘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越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梁华,女,汉族,1967年12月8日,初中文化,住越西县。被执行人:刘宏英,女,彝族,1964年12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住越西县。梁华与刘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的(2013)越民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华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宏英在我院还有未执行完毕的其他案件,被执行人刘宏英只有工资收入。她的工资收入一直被我院扣划之中,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梁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3)越民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随时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法律效力。审判长  舒建伟审判员  胡明东审判员  郭 琼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袁 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