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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建商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更楼信用社与余小洪、张琼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更楼信用社,余小洪,张琼,刘乐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建商初字第806号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更楼信用社。诉讼代表人夏小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蒋奇莹、郭冷钰。被告余小洪。被告张琼。被告刘乐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更楼信用社与被告余小洪、张琼、刘乐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7月1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3391元。但原告逾期未交纳,也未提出缓交、免交���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更楼信用社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施国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骆 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