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建商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更楼信用社与余小洪、张琼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更楼信用社,余小洪,张琼,刘乐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建商初字第806号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更楼信用社。诉讼代表人夏小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蒋奇莹、郭冷钰。被告余小洪。被告张琼。被告刘乐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更楼信用社与被告余小洪、张琼、刘乐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7月1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3391元。但原告逾期未交纳,也未提出缓交、免交���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更楼信用社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施国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骆 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