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颍民一初字第0144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王成与万军、万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万军,万季,魏传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颍民一初字第01449号原告:王成,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万军,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万季,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干部。被告:魏传龙,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与被告万军、万季、魏传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成负担。审判员 陈佩洲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刘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