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攀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周相材与李国良、罗洪友、李富伟、李富君、李富勇、李富川股权转让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相材,李国良,罗洪友,李富伟,李富君,李富勇,李富川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攀民初字第18号原告周相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罗仲奎,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向华,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良,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颜莉,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勇,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罗洪友,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邓旭,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富伟,男,汉族。第三人李富君,男,汉族。第三人李富勇,男,汉族。第三人李富川,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相材诉被告李国良、第三人罗洪友、李富伟、李富君、李富勇、李富川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以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龚卫东审判员  陈海峰审判员  黄 雷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谢园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