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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船山民初字第201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潘建良诉王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建良,王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山民初字第2019号原告潘建良,男,55岁。被告王智,男,4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建良诉被告王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建良于2014年7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建良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元,经本院院长审批予以免收。审判员  孙宗明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陈嘉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