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港北执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何红辉申请执行林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红辉,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港北执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何红辉。被执行人林海。申请执行人何红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港北民初字第2403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林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4月17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林海相应的银行账户、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通过调查其所在的村委会、居住地周边群众,现被执行人林海在原居住地无生产经营收入来源和债权。本院已于2014年6月23日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3)港北民初字第24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结案。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31081.31元(含诉讼费290元),全部未能得到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3)港北民初字第2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黎明审判员 李伯艺审判员 杨树恒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李军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