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一初字第0247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02478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1981年10月20日出生,农民,初中文化。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82年10月20日出生,农民,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云 海 涛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宋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