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浏民初字第0210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原告浏阳市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浏阳市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浏民初字第02102号原告浏阳市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集里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叶新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砺锋,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部职员。被告张伟,男,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浏阳市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浏阳市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浏阳市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瑞兰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熊婧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