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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萧瓜商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支行与杭州展宏食品有限公司、浙江三农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支行,杭州展宏食品有限公司,浙江三农担保有限公司,杭州弘阳农场,杭州弘阳进出口有限公司,韩松坤,姚秀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萧瓜商初字第134号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支行。负责人柳圣琦。委托代理人俞徐明。被告杭州展宏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松坤。被告浙江三农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喻福鹏。被告杭州弘阳农场。负责人韩松坤。被告杭州弘阳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水坤。被告韩松坤。被告姚秀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支行与被告杭州展宏食品有限公司、浙江三农担保有限公司、杭州弘阳农场、杭州弘阳进出口有限公司、韩松坤、姚秀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35元,减半收取18717元,由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童华辉人民陪审员  黄东升人民陪审员  徐建章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夏兴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