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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2014-1192原告石家庄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高某某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192号原告石家庄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某某,系该公司职员。被告高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河北瑞实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家庄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石家庄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培培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黄梦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