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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吴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海刑初字第282号公诉机关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常居住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2014年3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2014年4月29日转为取保候审。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一刑诉(2014)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0日1时5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黑A1R1**号小型普通客车顺秦皇岛市海港区民族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亚泰商场路段,遇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电动车由西向东横过马路,两车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害人张某某经秦皇岛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吴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已和解解决。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某、刘某某、董某某、高某某的证言,死亡医学证明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及民事和解书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考虑被告人吴某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等认罪、悔罪的具体情节,故对被告人吴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林林人民陪审员  李 颖人民陪审员  姚继祥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马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