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藁刑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王某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藁刑初字第00137号公诉机关藁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2006年11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1年8月17日减刑释放。2013年8月2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藁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2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藁城市看守所。藁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藁检刑诉(201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聚众斗殴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藁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翠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藁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19日下午4时许,在位于藁城市西关镇慈上村西0.5公里处高速服务区施工工地,因施工纠纷,被告人王某的哥哥王瑞江等人与柴国庆(另案处理)的哥哥柴国英等人发生纠纷并继而发生打斗,柴国庆等人到达施工工地后,再次与王瑞江发生打斗,致王瑞江受伤,经鉴定,王瑞江的伤情为轻伤。被告人王某得知王瑞江被打的消息后,打电话纠集张禅(在逃)等17人,乘坐4辆轿车赶到施工工地,柴国庆等人见状从施工现场拿起镐把、钢筋棍等物品对张禅等人进行追赶,张禅等人返回车内,从车内取出携带的砍刀、镐把等工具,与柴国庆一方人发生打斗,致使柴国庆一方的张轩等4人受伤。藁城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该案的有关证据,认定被告人王某犯聚众斗殴罪,提出被告人王某系累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某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9日下午4时许,在位于藁城市西关镇慈上村西0.5公里处高速服务区施工工地,因施工纠纷,被告人王某的哥哥王瑞江等人与柴国庆(另案处理)的哥哥柴国英等人发生纠纷并继而发生打斗,柴国庆等人到达施工工地后,再次与王瑞江发生打斗,致王瑞江受伤,经鉴定,王瑞江的伤情为轻伤。被告人王某得知王瑞江被打的消息后,打电话纠集张禅(在逃)等17人,乘坐4辆轿车赶到施工工地,柴国庆等人见状从施工现场拿起镐把、钢筋棍等物品对张禅等人进行追赶,张禅等人返回车内,从车内取出携带的砍刀、镐把等工具,与柴国庆一方人发生打斗。以上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王某供述,我在修高速服务区那儿承包工程。2013年8月19日下午15时左右,我接到我哥哥王瑞江打来的电话说,他们不让干活,还把保顺(50岁,增村人)打了,过了不到10分钟,又打来电话说,把我哥哥王瑞江也打了。打架在新修高速公路服务区的中间空地上,也就是我村和慈上村的交界处,那地方在我村村北1公里处,在慈上村村西0.5公里处。我听说我哥哥王瑞江被人打,就给良村开发区的张三打电话,让他叫几个人来帮忙,他找了17个人,分别开了4辆车,赶到了正在修建的高速服务区后,柴国庆他们有三十来个人,手里都拿着镐柄、砍刀之类的东西,向我们这边追过来,张三他们就向南跑了一截路后,张三他们觉得丢人,就从车上拿了镐柄、砍刀,还有人从工地上捡了手指粗的钢筋棍,反过来向北追柴国庆他们,他们的人见我们的人手里拿着家伙迎过来,都调头向回跑,有几个人没跑了,手里拿着东西就跟张三领的人对打起来。我没有拿东西参与打架,我当时正在管我哥哥,张三的真名叫张禅,是良村开发区人。我当时电话上对张禅说我哥哥被人打了,你找几个人过来帮忙打架。2、贾文立证言,我跟着王某用推土机推土。2013年8月19日下午2点半左右,我们正在工地上干活,一个60岁左右的老头对我们说地是他家的,不让我们干活,我开着推土机打算到北边干,他说北边也是他的,和我一块干活的郭保顺就和老二(王某哥哥)发了几句牢骚,被那个老头听见了,老头和保顺吵起来,在一边拉垃圾的六七个小伙子围过来,朝保顺身上杵了几拳,保顺就走了。大约下午3点左右,慈上村的国庆领着五六个二十岁的小伙子到工地,国庆他们到了老二跟前,我没有听见他们说什么,国庆先朝老二脸上搧了一巴掌,朝肚子上踹了一脚,跟他来的那五六个小伙子也围上去拳头巴掌的打老二,那几个拉垃圾的小伙子也过去打老二,一会儿把老二打躺倒在地上,我就赶紧报了警,后来你们派出所的人去了,我们把老二装上车,我就开着推土机去了奉上村,以后的情况我就不知道了。3、柴国英证言,2013年8月19日下午2点左右,我在我们村西高速公路工地上值班,负责清我们村那块地表的推土机到了工地,我给他们说先别推,我们这块地还没有念好,一个胖乎乎的是增村的,他问我那块地是我的,他们给我甩开,清别的地,我说你们要清,你们给我们村书记打电话,他们还是要清,我就给推土机司机说你们要敢动,就把你们推土机扣到大队,增村那个男的就说我们找事,他说这话我小子柴维力听见了,还有一个和我儿子作伴的小伙子,他俩就想打增村那个男的,我把我儿子拦住了,奉上村的王瑞江也说增村那个男的,让他走了。下午3点左右,我兄弟柴国庆来问怎么回事,我说增村那个男的已经走了,我给他说有什么事你给王瑞江说,我知道他是管事的,我兄弟到他跟前后,还没有说两句话,王瑞江一甩胳膊,甩在国庆下巴那块儿,国庆急了,就朝王瑞江脸上搧了两巴掌,又从卸垃圾那儿过来一个二十多岁的小伙子,他也朝王瑞江身上踹了一脚,我赶紧把他们拉开,王瑞江在那儿一直骂,踹王瑞江的小伙子和另外一个小伙子,又拳头巴掌把王瑞江打躺倒在地上,一会儿派出所去了,让王瑞江看病去。大约下午4点左右,你们派出所的人还没有走,王某领着二十六七个小伙子到了工地,当时国庆和他领的那六个人在工地上歇着,他们每个人手里拿着一根镐把,王某他们那一帮人看国庆他们手里都拿着家伙,就返回车上拿着有十一、二把大砍刀,有三个拿着钢筋棍,其余都拿着镐把,国庆他们跑了几个,剩下那四个人都挨打了,派出所的人拦也拦不住,还有一个想打我,王某拦住,说跟我没有关系,把那四个人打倒以后,王某就拦住那帮人,不让他们打,那帮人就走了。派出所的人把王某带到派出所。4、郭保顺证言,2013年8月19日下午2点多,我领着铲车在慈上村西0.5公里处高速修服务区的工地上清理地表时,有一个60多岁的老头不让铲车清理,说那是他家的地(地是慈上村的),我们就上北边去清理,那老头又跟过去,还领着十一二个有纹身的二十多岁的年轻人,那老头说:“这儿也是俺家的地,不能在这干活”。我说:你瞎说,这儿怎么都成了你家的地,我们就得干活,这时那十几个小年轻的一听我说这话,上前就拳打脚踢我,我一看他们人多,我就向西跑了。听说那个老头是慈上村柴国庆他家的什么人。那个老头对那几个年轻人说打他。那个老头也上前抓挠了我几下子。我没有还手,他们人多,我的前胸、胳膊、后背都有抓痕和青肿。5、王瑞江证言,2013年8月19日,我在我村村北、慈上村西修高速服务区的施工工地上带着推土机清理地表,我们4个人(有我、郭保顺、一个姓候的、安徽人、不知名字,开推土机的司机,不知姓名)开始清理地表,14时左右,慈上村的柴国英领着十来个30多岁的年轻人过来,柴国英说这里是他家的地,不让我们清理,我们说到北边去清理,郭保顺就说“你们不让我们清理,我们就清理”。柴国英一听急了,就要上前去捞摸郭保顺,我上前拦住柴国英,不让他上前打郭保顺,另外十来个人挤过来,上前拳头巴掌的向郭保顺头上、身上乱打,郭保顺就向西边躲,我也上前劝他们别打,我说“你们不让清理就不清理,我们走,打什么架”我让郭保顺向西走了。我们让开推土机的司机开车走,向南走了没有几米,一个三十岁左右小廋脸,拦住推土机不让走,他要上推土机拔钥匙,我看不让走,我们都在推土机那等着,有半个小时,有一辆小白汽车从北边便道上开过来,柴国庆下车后冲着我说“谁让你们干的?”开推土机的司机用手一指我。柴国庆就冲我过来,嘴里说“你是哪的?”没等我回答,柴国英抢着说:“他是奉上的”,没等说完,柴国庆上前向我右眼上就是两拳,我说他“你打我干啥呀,是项目部姓苗的那个人让我干的”,柴国庆说“哪个姓苗的呀”,我说姓苗的没有在这,柴国庆边说边用拳打我头,其他人都围上来在我身上、头上用脚乱踹,我爬起来向南跑,又被打倒,这样我被打倒乱踹了三四次,我被他们几个人围着打晕了,后来的事就知道了。打我的人有柴国庆、柴国英的儿子,另外几个人我叫不上名字,但我再见到他们,都认出他们。6、岳占永证言,2013年8月19日下午2点多,在修高速的工地上,有六七个人都围着王瑞江打,王瑞江用手挡着他们的拳头,后来王瑞江就倒了。柴国庆(小平头)也在人群里打王瑞江。我当时远远的看见有人拿着木棒,但用木棒打没打,我没看清。7、张轩证言,2013年8月19日下午,有一辆铲车在我们西边7、8米远的地方清理地表,柴国英到了铲车那,说什么没有听清,后来铲车一个胖子说,今天清也得清不清也得清,双方就捞摸起来,都是拳头巴掌打的,柴国英被打了几拳,我赶紧过去劝开两人,那个胖子就走了,大概有40多分钟,柴国庆到我们施工这,过去找那边一个人念事,那人和柴国庆说“我和你说不着”,嘴里还骂骂咧咧,柴国庆就用手去拽那个人,两人就互相拉拽,这时拉沙砾的车上两个年轻的一看打架,就上去拉,那两个年轻人又和铲车一方那个人拳头巴掌打起来,那个人倒在水坑里。过了有半个小时左右,从南边过来一群人,我们看对方人多,怕挨打,我们就把旁边干活用的铁锹、油锤等拿起来,拉沙砾的两个小伙子从车上拿了两根镐把,那帮人一看我们拿东西就回去了,过了一下,那群人手里拿着砍刀、棍棒过来以后,用东西朝我们就喷,我们就什么也看不见,他们就开始打,我头上、背上被敲了两棒子,别的事我就不知道了,也就一、两分钟他们就走了。8、柴维力证言,2013年8月19日下午3点多,我开着三轮车到修高速的施工工地的建筑垃圾堆里捡废弃的钢筋棍,看到高速施工的西侧一棵大树下站着十几个人,里边有我爹柴国英、我叔叔柴国庆、我叔叔张轩,另外还有八九个人,我都不认识。他们都在树凉下歇着,我过去后,有人说过来人了,我向南边一看,有二十几个人每个人手中有拿镐把、有拿钢筋棍的、有拿砍刀的,其中有三个人分别拿着一个像喷蚊子药一样的小罐,距离我们3、4米远时,向我们喷出一股烟雾,喷到我的眼睛上,我睁不开眼睛,接着感觉后背上被人用棒狠狠打了几下,我爬到地上不敢动,过了几分钟后,我听到那群人走了,我从地上爬起来,找水洗眼睛,过了20多分钟,才能睁眼睛后,发现张轩、我爹柴国英被人打伤,还有两个二十来岁得小孩也被打伤,头上流着血。后来我就回家了。9、张清国证言,我是慈上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慈上村京港澳交通占地问题,我们指派过柴国英、韩腊八二人看管施工占地,指派人员看管是村委会研究决定的,有会议记录。10、韩夫海证言,我是慈上村的副书记兼村治保主任。2013年8月28日,慈上村出具一个证明,是关于柴国英、韩腊八看管慈上村京港澳施工工地,这个证明是我开的。这事是经过村委会研究决定的,并且有会议记录,根据村委会记录,我开了这个证明。大概是2013年6月底、7月初开的会。11、柴国庆证言,2013年8月19日大约3点左右,我到工地上发现柴国英躺在工地上,柴国英说有5、6个人打了他,我问王瑞江是怎么回事,王瑞江说“你管着了吗,我跟你说不着”,他要走,我上前拉住他的左手,王瑞江向我脸上打了一巴掌,我就向他肚子上打了一拳,这时我哥哥柴国英上前把我拉开后,开车拉垃圾的司机也站在我俩中间,王瑞江嫌司机拉了架,他用手卡住那个司机的脖子,他两个人就打到一起,相互用拳头巴掌在对方身上头上乱打,王瑞江躺在那个水坑里不动,后来派出所的来了时间不长,南边过来一群人,有二十来个,我看要打架,这边被打的那个司机一起的那几个人,都向南迎过去,刚走几步,派出所的人拦住他们,不让他们过去,我把这边的人喊回来,就向南走了,工夫不大,那群人(有二十多个)拿镐把、砍刀、钢筋棍,向我们这边走过来,我们这边人一看,都拿镐把、钢筋棍、铁锤,用来防身,那群人离我们很近了,距我们3、4米,其中一个人拿着一个小罐向我脸上一喷,我的眼睛就睁不开,我掉头向北跑,另外没有跑掉的,被对方的人打了,张轩、柴国英、柴维力,还有一个车上的司机被他们打伤了。12、藁城市西关派出所王占国证明,2013年8月19日14时52分,接到贾文立报警,在慈上村西高速服务区施工工地有人打架,我带领协勤人员迅速赶到现场,王瑞江在施工现场的一个小水坑边上躺着,得知是慈上村柴国庆等人把王瑞江打伤,后王瑞江的弟弟王某到现场把王瑞江送往医院,我在现场向柴国庆了解情况时,从南边过来一群人,我迎面过去,看见王某领着大概20人左右,我上前拦住王某,他说找柴国庆算账,我给王某说话时,他领来的那些人不听劝,就冲着柴国庆他们过去,柴国庆他们也有6、7人手里拿着棍子就冲这伙人追过来,王某就领着这伙人往回跑到他们停车那,又从那边过来,手里都拿着刀、棍,我就拦住第一个人从他手里夺刀子,他们人多不听劝,就冲着柴国庆他们过去,王某这伙人用棍子和刀把柴国庆这帮人中的其中三个人打倒,柴国庆和其他几个人就跑了,王某这伙人打完以后就走了,我把王某带回了派出所。13、被告人王某辨认张三(张禅)的辨认笔录。14、涉案人员张禅在逃信息表。15、藁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王瑞江之损伤属轻伤。16、藁城市慈上村民委员会2013年8月28日出具证明,慈上村京港澳高速占地问题,经我村两委研究决定,因高速占地范围内电力和公路西侧死角地、生产路无解决,农户未签订协议,暂缓施工,7月底派治保会人员柴国英、韩腊八2人看管,8月20日有一推土机未经村同意私自施工,柴国英前去劝阻,发生冲突,没有其他人员介入。17、慈上村民委员会2013年7月1日会议记录,议题:村西高速公路服务区死角地水电未解决。党支部、村委会全体决议,因以上实情,由治保会韩腊八、柴国英看管服务区,不许高速动工,等待协商解决死角地水电问题后,在行动工。18、唐山公路建设总公司京石改扩建工程JS17项目部2013年10月16日出具关于“王某事件”的情况说明:2013年8月19日中午12点左右,奉上村村民王某受《唐山公路建设总公司京石改扩建工程JS17项目部》的委托,前去高速公路服务区清理草皮,受到慈上村柴国庆等人的无理阻挠,因此发生争执,请酌情从轻处理王某。19、藁城市西关派出所情况说明,2013年8月19日聚众斗殴现场无遗留作案器械,至今未找到作案器械。20、2006年11月13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21、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对罪犯王某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03年8月18日起至2011年8月17日止)。22、被告人王某户籍证明信。23、被告人王某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有关法律文书。24、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纠集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依法惩处。藁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的哥哥王瑞江被对方致伤后,引发被告人王某纠集多人聚众斗殴,对方有一定过错;被告人王某庭审中自愿认罪,综上,可对被告人王某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0日起至2016年8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俊杰审 判 员 张文平人民陪审员 申 霞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周云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