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慈执民字第319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余珍与张惠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珍,张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甬慈执民字第3191号申请执行人:余珍,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现住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张惠明,住所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1359号余珍诉张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张惠明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张惠明尚欠申请执行人余珍人民币137500元及相应的利息,尚需承担案件执行费196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319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审 判 员 华 锋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凌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