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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县执字第465-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林平与彭信堂、路红亮、河南春天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武汉中联顺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平,张林,彭信堂,路红亮,武汉中联顺达物流有限公司,河南春天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县执字第465-1号申请执行人林平。申请执行人张林。被执行人彭信堂。被执行人路红亮。被执行人武汉中联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金明道43号。法定代表人孟涛,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春天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大庆路北段。法定代表人张世营。申请执行人林平、张林与被执行人彭信堂、路红亮、河南春天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武汉中联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7月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武汉中联顺达物流有限公司的存款245000元。现被执行人武汉中联顺达物流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中联顺达物流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名下账户24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许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