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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法民初字第0435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法民初字第04350号原告林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李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已纳清)。代理审判员 唐 伟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向志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