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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民二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岳平民与田均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平民,田均师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民二初字第00134号原告岳平民,男,汉族,1960年7月15日出生。被告田均师,男,汉族,成年,住温县岳村乡五里远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平民与被告田均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平民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岳平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平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岳平民负担。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严丽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