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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096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刘志斌与黑龙江兴邦国际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斌,黑龙江兴邦国际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969号申请执行人刘志斌,男,1962年12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黑龙江兴邦国际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世纪大道。法定代表人徐建初。申请执行人刘志斌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兴邦国际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南劳人仲字(2014)第3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志斌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2013年5月至2013年9月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用,按比例承担缴纳的部分,一次性给付1,784元、四个月工资差额3,072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304元、2013年9月份工资3,840元、案件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哈尔滨市南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南劳人仲字(2014)第37号仲裁裁决书履行完毕,故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南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南劳人仲字(2014)第37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平审判员 陈德章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潘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