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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214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范正林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正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2143号罪犯范正林,男,199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怀集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21日作出(2012)佛南法少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正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2年9月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范正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6月12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范正林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0次;2013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8月获得记功;2013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2月获得表扬;已全部缴清罚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范正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积极履行财产刑。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鉴于其为严重暴力犯,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正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文华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