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华法安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李燕苹与熊小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苹,熊小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梅华法安民初字第128号原告李燕苹,女,198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五华县,身份证号码:441424XXXX********。被告熊小强,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五华县,身份证号码:612322XXXX********。原告李燕苹诉被告熊小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燕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小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燕苹诉称,我与被告熊小强于2010年3月8日到五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没有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2011年因双方性格不合,被告离家出走到现在,至今已分居2年之久。我曾于2013年起诉离婚,后撤诉,撤诉后被告熊小强仍旧未归,夫妻仍然无和好,现我再次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熊小强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李燕苹系五华县某某村人,被告熊小强婚前在该村务工,原、被告双方因此相识。2010年3月8日双方在五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被告熊小强与原告李燕苹一直共同居住在五华县某某村。婚初夫妻感情一般。从2011年开始双方因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产生争执,被告熊小强于2011年6月间离家未归,双方自此开始分居。原告李燕苹曾于2013年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后撤诉,撤诉后至今,被告熊小强依旧未归,夫妻间并未和好。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生育共同子女,未创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案经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告李燕苹与被告熊小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结婚证,是为合法的夫妻关系,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在认识不久,双方都不甚了解对方的前提下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可见婚姻基础并不牢固。婚后由于双方的性格差异,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也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在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以后,也未采取措施妥善处理,被告熊小强更是于2011年离家一走了之,至今双方已分居三年多。综上,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李燕苹诉请离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熊小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燕苹与被告熊小强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燕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汉平审 判 员 张小红人民陪审员 胡国忠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谢美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