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濮民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谢小龙与赵明远、刘俊环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小龙,赵明远,刘俊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濮民初字第1052号原告:谢小龙,男。被告:赵明远,男。被告:刘俊环,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小龙诉被告赵明远、刘俊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小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谢小龙承担。审 判 长 : 薛 利人民陪审员 :盛保兴人民陪审员 :郭敬柱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 宋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