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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昭化执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雍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罚金执行裁定书297号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雍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昭化执字第297号被执行人:雍某某,男,生于1965年3月,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广元市。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雍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3)昭化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4年7月6日自动缴纳罚金6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3)昭化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对雍某某罚金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 冰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李莉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