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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民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郑建利与常宝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利,常宝明,苏仁禄,王安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民初字第670号原告郑建利,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商河县。被告常宝明,男,195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苏仁禄,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王安臣,男,195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建利与被告常宝明、苏仁禄、王安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建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信丰国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郭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