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海法登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连云港海湾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海事债权登记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连云港海湾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海法登字第163号申请人:连云港海湾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石桥镇石东村。法定代表人:苏仕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世林,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连云港海湾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因“MarCloud”轮运输其3票货物发生货损,货物损失共计人民币425197.25元(其中人民币损失84977.00元、美金损失55247.60元)。2014年7月3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对申请人因上述货物发生货物损失进行债权登记,申请人为此提供了提单、报关单等相关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MarCloud’’轮与“华顺88”轮的碰撞事故发生在申请人所有的货物装船之前,申请人的货物发生货损与本次碰撞事故无关。因此,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关于债权人仅可就与特定场合发生的海事事故有关的债权申请登记的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连云港海湾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债权登记的申请。申请登记费1000元退回申请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迟焕德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徐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