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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遂法民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黄芳坤与陈华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芳坤,陈华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遂法民二初字第2号原告黄芳坤,男,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陈华爱,男,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原告黄芳坤诉被告陈华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陈华爱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本院向原告黄芳坤发出《缴费通知书》,通知原告交纳公告费用,但原告黄芳坤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00元,由原告黄芳坤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梁马进代理审判员  王 芬人民陪审员  卜 永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邓鸿君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