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樟民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檀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檀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樟民初字第776号原告:任某某,男,198X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被告:檀某某,女,198X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原告任某某诉被告檀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世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檀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9月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按农村习俗订婚,婚前感情一般。2007年8月21日,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2007年11月26日生育一女任某甲(现年7岁)。婚后,原、被告无购置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因性格不和,婚后未能建立良好夫妻关系,经常吵架致夫妻感情破裂。2012年,被告与原告吵架后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家(偶尔有回来探望女儿),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不可挽回,已达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离婚条件。故提起诉讼,请法院判决: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任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500元至女儿18周岁。被告提交书面意见辨称:1、被告与原告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因此,同意解除与原告的婚姻关系。2、女儿任某甲从小都是被告一手带大的直至2013年,在这之前被告在家全职照顾孩子生活与学习,每次找原告要生活费都经过公公的手且每月给的生活费不超过1000元,有时甚至给300元,根本就不够母女俩的开支。所以被告在2013年2月份出去打工赚钱,也经常回家看望孩子,并不是离家出走。女儿任某甲应由被告抚养,保证使其接受良好的教育,保证给予女儿足够的关心与呵护,使其身心都能得到健康的成长与发展。女儿年幼,之前一直都由被告照顾和看管,原告对孩子不管不问,根本就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责任。被告一直不能参加工作,生活上基本上全靠父母、朋友资助。因此,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做为孩子的开支。原告及其家人可以随时看望孩子,但不能影响孩子的学习和生活。如果孩子判给男方,被告不出一分生活费并且随时��以探望孩子。3、夫妻无共同财产。4、为维持生活,我先后两次借款四万元,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和孩子的抚养,这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已为法院有效判决所确认,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按农村习俗订婚。2007年8月21日,原、被告在永泰县樟城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11月26日,双方生育一女任某甲。此后,夫妻间经常发生矛盾。2014年4月29日,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表示考虑到女方的经济状况,愿意自行负担女儿的抚养费。另查明,婚生女任某甲现就读于永泰县东方幼稚园大(2)班,平时主要由原告父母负责接送。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证明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并经庭审审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起���要求离婚,被告亦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婚生女任某甲的抚养问题,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婚生女生活的现况,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更为适宜。抚养费问题,根据案件情况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双方的负担能力,原告方表示愿自行负担女儿抚养费的主张,予以准许。至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等事宜,因被告没有到庭质证,本院无法确认,应另行主张权利。被告檀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檀某某离婚。二、婚生女任某甲由原告任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案件受理费245��,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世文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檀斌锋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