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一初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张虹、李平与辽宁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虹,李平,辽宁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一初字第00350号原告:张虹,女,1966年11月3日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住沈阳市沈河区。原告:李平,男,1965年4月7日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咏,辽宁盛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法定代表人:李凤如,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虹、李平诉被告辽宁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9.00元,减半收取1459.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费超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那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