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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中民终字第0935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艾莎堡国际酒业(北京)有限公司与兰英霞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艾莎堡国际酒业(北京)有限公司,兰英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093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艾莎堡国际酒业(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北路2号13号楼6层606-1室。法定代表人李大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勇,男,1974年7月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英霞,女,1989年8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立云,河北宏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艾莎堡国际酒业(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英霞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03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艾莎堡国际酒业(北京)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艾莎堡国际酒业(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艾莎堡国际酒业(北京)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艾莎堡国际酒业(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艾莎堡国际酒业(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峙代理审判员 田 璐代理审判员 王天水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熊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