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中民终字第0935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艾莎堡国际酒业(北京)有限公司与兰英霞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艾莎堡国际酒业(北京)有限公司,兰英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093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艾莎堡国际酒业(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北路2号13号楼6层606-1室。法定代表人李大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勇,男,1974年7月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英霞,女,1989年8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立云,河北宏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艾莎堡国际酒业(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英霞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03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艾莎堡国际酒业(北京)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艾莎堡国际酒业(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艾莎堡国际酒业(北京)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艾莎堡国际酒业(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艾莎堡国际酒业(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峙代理审判员 田 璐代理审判员 王天水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熊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