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高民初字第0284-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季兰萍与建湖县中盛石化阀门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兰萍,建湖县中盛石化阀门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高民初字第0284-2号原告季兰萍,女,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谢跃清,男,汉族,居民。被告建湖县中盛石化阀门厂。法定代表人张金兵,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兰萍诉被告建湖县中盛石化阀门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季兰萍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兰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兰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71元,减半收取3385元,保全费2370元,合计5755由原告季兰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明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张良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