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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民初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被告徐德江、李清珠、林依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徐德江,李清珠,林依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初字第133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住所地沙县滨河西路1号。代表人连福寿,行长。委托代理人吴磊,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员工。被告徐德江,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被告李清珠,女,1971年9月3日出生。被告林依妹,男,1962年1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被告徐德江、李清珠、林依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自行归还拖欠款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5元、减半收取24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乐水坤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黄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