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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知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郑夕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郑夕洪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知民初字第96号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浦头村。法定代表人卓士豪。委托代理人高雄。委托代理人潘仕强。被告郑夕洪(系金牛区兴力达五金经营部业主),男,汉族,1986年6月30日出生,经营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9号C区50幢14号。委托代理人何小君(系郑夕洪之妻),女,1986年10月1日出生,经营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9号C区**幢**号。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一新公司)与被告郑夕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7日受理,案件审理中,厦门一新公司以与郑夕洪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郑夕洪的起诉。本院认为,厦门一新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郑夕洪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夕洪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8.38元,减半收取169.19元,由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钟晞鲲代理审判员  刘 蓓人民陪审员  张 露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国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