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陆民初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陆民初字第1253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罗良彬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李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