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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法民初字第0165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秦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秦某某,秦小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丰法民初字第01655号原告廖某某,女,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秦某某,男,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第三人秦小某,男,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付廷树,重庆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廖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第三人秦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芮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某某、被告秦某某、第三人秦小某的委托代理人付廷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自由恋爱,同年在原丰都县名山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86年11月3日生育子秦小某。丰都县三峡移民时,一家三口人共同安置有坐落在丰都县三合街道南天湖东路36号X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40余平方米。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和于2006年登记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将上述房屋一套赠与子秦小某,秦小某也自愿接受赠与。后被告秦某某私自将该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拒不过户登记给秦小某所有。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有效,被告秦某某应将该房屋过户登记给秦小某所有,其过户产生的税费由被告秦某某承担。被告秦某某辩称:原告廖某某诉称的恋爱、生子、离婚时间及达成离婚协议属实。争议之房屋已用于贷款抵押,无法过户。房屋归儿子,但产权属被告秦某某的。若儿子孝顺我,我愿将房屋过户给他。第三人秦小某述称:原告廖某某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属实。第三人秦小某愿意接受赠与。经审理查明:廖某某与秦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于1986年11月3日生育子秦小某。后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性格不和于2006年2月20日到丰都县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时,廖某某与秦某某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南天湖东路36#X房屋归儿子秦小某所有……”。另查明,坐落在丰都县三合街道南天湖东路36号X号房屋一套(306房地证2010字第XXXXXX号,建筑面积142.3平方米),现登记的权利人为秦某某。2013年,秦某某未经廖某某、秦小某知晓,即将争议之房屋用于银行借款抵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房地产权证书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与被告秦某某在离婚协议中就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原、被告登记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坐落在丰都县三合街道南天湖东路36号X号房屋一套归第三人秦小某所有的条款,是以离婚为前提的有目的的赠与,该项赠与基于对身份关系的形成而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在双方已经登记离婚的情形下,财产赠与的目的已经实现,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不能随意撤销,同时《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故应认定双方订立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在庭审中,第三人秦小某表明自愿接受赠与,同时也认可原告廖某某的诉讼请求,即要求被告秦某某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因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产生的费用,在《离婚协议书》中没有约定,应由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即第三人秦小某承担。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和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廖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有效;二、坐落在丰都县三合街道南天湖东路36号X号房屋一套(306房地证2010字第XXXXXX号,建筑面积142.3平方米,登记的权利人秦某某),归第三人秦小某所有;被告秦某某有协助第三人秦小某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的义务;其过户产生的税、费由第三人秦小某承担。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陈 芮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渡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