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商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汪志祥与被告江苏长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志祥,江苏长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商初字第858号原告汪志祥,男,汉族,1958年6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来云龙,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文琳,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长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太平南路450号斯亚财富中心28层。法定代表人范振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玉峰。委托代理人李曳。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志祥与被告江苏长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志祥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志祥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志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9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996.5元,由原告汪志祥负担。审 判 员 尤忠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夏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