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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津执字第407、40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冬明、兰立洪申请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李建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津执字第407、408号申请执行人李冬明。委托代理人王文龙。申请执行人兰立洪。委托代理人王文龙。被执行人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群力,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建强。本院在执行李冬明、兰立洪与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李建强劳务合同纠纷两案中,执行标的分别为70355元、32404元。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李建强在新津县五津镇模范街X号X单元X楼X号有一套住房(业务件号:权XXXXX。现被执行人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李建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建强所有的位于新津县五津镇模范街X号X单元X楼X号有一套住房(业务件号:权XXXXX)。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利辉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王庆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