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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群与张聿广、田明莲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群,张聿广,田明莲,张先涛,高密市振宇肉制品有限公司,山东孚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保字第365号申请人王群。被申请人张聿广。被申请人田明莲。被申请人张先涛。被申请人高密市振宇肉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明莲。住所地:高密市南外环路西侧。被申请人山东孚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先涛住所地:高密市东环城路立交桥北侧。申请人王群与被申请人张聿广、田明莲、张先涛、高密市振宇肉制品有限公司、山东孚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相应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高密市振宇肉制品有限公司在高密市密水街道幸福村(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房屋一宗。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赠予、办理过户手续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李秋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