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闸民二(商)初字第4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上海闸北北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信联实业有限公司、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闸北北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信联实业有限公司,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淮安利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兴定,蒋东梅,林旭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闸民二(商)初字第432号之二原告上海闸北北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曾云。委托代理人车勇胜,上海中城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信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潘裕镭。委托代理人蒋永华,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法定代表人齐明春。委托代理人张俊,上海宏仑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邬亮华,上海宏仑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市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法定代表人胡波。被告淮安利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法定代表人胡兴定。被告胡兴定,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蒋东梅,女,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蒋永华,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旭挺,男,1961年9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3月4日根据原告上海闸北北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依法作出(2014)闸民二(商)初字第43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上海信联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淮安市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淮安利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胡兴定、被告蒋东梅、被告林旭挺银行存款3,940,000元(人民币,下同)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财产性权益。4月11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0帐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秋涛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8帐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XXXXXXXXXXXXXXXXXX帐户、中信银行上海富丽大厦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帐户内的存款。2014年7月8日,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帐户内存款金额已超3,940,000元为由申请对其设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秋涛支行的帐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的帐户、中信银行上海富丽大厦支行的帐户内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予以解冻。经查,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述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秋涛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8帐户内存款3,94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XXXXXXXXXXXXXXXXXX帐户内存款3,940,000元的冻结;三、解除对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在中信银行上海富丽大厦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帐户内存款3,940,000元的冻结。代理审判员 陈慰苹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李轶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