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行执审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隆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易佑武、罗秀连计划生育行政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隆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易佑武,罗秀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隆回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隆行执审字第21号申请人隆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桃洪镇被申请人易佑武,男性被申请人罗秀连,女性申请执行人隆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5月4日作出的隆计生征字(2014)第u-160号决定。本院于2014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隆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隆计生征字(2014)第u-160号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隆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隆计生征字(2014)第u-160号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隆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隆计生征字(2014)第u-160号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判长 陈 衡审判员 易新华审判员 姚学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龙双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