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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滨民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花斌与邢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斌,邢惠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滨民初字第1019号原告花斌,男,1987年5月3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祝梅红,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茹文,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邢惠国,男,1991年10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花斌诉被告邢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花斌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邢惠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花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花斌撤回对被告邢惠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元(花斌已预交),由花斌负担。审判员  张幸伟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谢冰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