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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与特易购商业(安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特易购商业(安徽)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165号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周永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晓东,山东远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承祥,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特易购商业(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PaulFraserDaleyRitchie,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定兵,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特易购商业(安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为67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楠审 判 员  赵 晨人民陪审员  刘兆祯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