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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洮黑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王廷彬与王真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廷彬,王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洮黑民初字第330号原告:王廷彬,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王真,男,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廷彬诉被告王真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廷彬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一半。审 判 长  李一夫人民陪审员  刘立新人民陪审员  王 爽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