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洮黑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王廷彬与王真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廷彬,王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洮黑民初字第330号原告:王廷彬,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王真,男,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廷彬诉被告王真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廷彬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一半。审 判 长 李一夫人民陪审员 刘立新人民陪审员 王 爽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