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深宝法沙执字第1339-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周福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福华,陈文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沙执字第1339-2号申请执行人周福华。委托代理人富灵芝,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文亮。关于周福华诉陈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陈文亮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周福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一直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文亮的财产;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文亮的银行存款。以上金额以人民币1320571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娄靓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黄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