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1646-165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04深圳市辉越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陈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辉越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萍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1646-16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辉越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张秀娥。委托代理人:杨浩军,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萍。上诉人深圳市辉越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陈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五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453、454、455、456、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经查,本院授权原审法院于2014年2月24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须知》,告知其如需提出上诉,应在提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本院将依法对其二审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于2014年3月4日对上述五案提出上诉,但至今未向本院预交五案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五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五案按上诉人深圳市辉越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453、454、455、456、45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邵静红审 判 员 何晓敏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耿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