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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许建来与童锡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童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357号原告:许某某。被告:童某某。原告许某某为与被告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童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许某某起诉称:2011年9月29日,被告因需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上述借款出借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即时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借款从起诉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庭审中,原告当庭变更第一项诉请为:被告即时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许某某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借条一份,证明被告于2011年9月29日向原告借款30000的事实。被告童某某未作书面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被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作答辩,也未提供反驳证据,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1年9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上未载明借款期限及利息。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余款20000元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经原告催讨后,被告应及时归还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当庭降低诉请,不损害被告方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被告童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许某某借款20000元。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童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胡枫君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代理审判员  徐 升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奕瑾附:判决专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另附:执行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