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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三初字第0070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楠与被告刘某民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楠,刘某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三初字第00706号原告王某楠,女。被告刘某民,男。原告王某楠与被告刘某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楠以联系不到刘某民本人为由,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一种处分,该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英志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