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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哈民申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张忠义与被申请人哈尔滨澳新奶牛场、王泽民、王保华联营协议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忠义,哈尔滨澳新奶牛场,王泽民,王保华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哈民申字第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忠义,男,1958年2月23日生,供销集团成高子供销社退休工人,住哈尔滨市平房区金色家园4号楼2单元401室。委托代理人张佳宁,男,1983年11月6日生,住哈尔滨市平房区金色家园*号楼*单元***室。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澳新奶牛场,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万宝镇万宝村后榛柴屯。投资人:王泽民,职务场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泽民,男,1963年1月10日生,深圳冠日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市场总监,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王保华,男,1942年3月15日生,农民,住哈尔滨市松北区。再审申请人张忠义与被申请人哈尔滨澳新奶牛场、王泽民、王保华联营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哈开商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忠义再审申请称,一、二审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并予以再审改判。哈尔滨澳新奶牛场、王泽民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张忠义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张忠义与哈尔滨澳新奶牛场签订联营协议有效,双方应严格履行,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张忠义将投入到奶牛场的70头奶牛迁出,拖欠牛奶款和房屋租金,未经合伙人同意出卖运输罐,其行为构成违约,对奶牛场无法经营导至实质解体应负主要责任。哈尔滨澳新奶牛场在履行协议过程中,由于发生布鲁氏菌病疫情,对奶牛进行扑杀和出卖,是为防止扩大损失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故对双方联营的实质解体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关于张忠义再审主张,其投入奶牛场的设备及物资漏判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在该案一审诉讼时,张忠义未对投入奶牛场的设备及物资主张权利,该主张不属于再审审查范围。关于张忠义再审主张,其向奶牛场支付房屋租金33000元,一、二审判决给付租金错误问题。2009年7月3日张忠义支付的9000元房屋租金已经从房屋的总的租金中扣除,另外2009年6月29日你汇给王泽祥9000元,你标注的是房屋租金,2010年7月12日你交给王泽庆15000元,你标注的是房屋租金,被申请人否认该两笔款系房屋租金。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两笔款是房屋租金,因此,你主张已经支付33000元房屋租金的理由不成立。关于张忠义再审主张,一、二审判决给付奶款错误问题。张忠义拖欠奶牛场奶款有证据予以证实,故判决给付奶款是正确的。综上,张忠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忠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景学武审判员 张玉凤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周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